2015《經濟法》綜合題易考點:人保+物保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綜合題易考點:人保+物保。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 3—— 綜合運用能力
考生應當在理解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的基礎上,在比較復雜的職業環境上,堅守職業價值觀、遵循職業道德、堅持職業態度,綜合運用相關專業學科知識和職業技能解決實務問題。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第四單元擔保的并存的內容。
綜合題易考點:人保+物保
1.物保由主債務人提供:先主后次
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應當首先執行主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保證人在物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相關鏈接】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沒有先后順序
(1)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執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在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況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則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另外一個擔保人追償。
【解釋】在連帶共同保證中,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應先向主債務人追償;向主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承擔其應當承擔的份額。考生應高度關注二者的區別。
【相關鏈接1】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相關鏈接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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