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票據權利的補救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票據權利的補救。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專業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商業匯票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票據權利的補救
1.掛失止付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僖殉袃兜纳虡I匯票;
、谥;
、厶蠲鳌艾F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解釋】只有“確定付款人”的票據丟失,才可以找“付款人”去掛失止付。對于尚未承兌的商業匯票,不能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2)掛失止付的地位
掛失止付并非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它僅僅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票據被冒領或者騙取。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3)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當在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后,查明掛失票據確未付款時,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在收到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2.公示催告
(1)基本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失票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的一種非訟程序。
(2)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的票據種類
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3)公示催告申請人的資格
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喪失票據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據所記載的票據權利人。
(4)公示催告的具體程序
、偈比讼颉捌睋犊畹亍钡幕鶎尤嗣穹ㄔ禾岢鰰娴墓敬吒嫔暾。
、谌嗣穹ㄔ菏盏缴暾埡螅瑧斄⒓磳彶。符合條件的,通知予以受理。
、廴嗣穹ㄔ涸谑芾砉敬吒嫔暾埖耐瑫r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應當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苋嗣穹ㄔ涸谑芾砗蟮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堇﹃P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之前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查看該票據。如果該票據就是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而非中止)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付款人。如果該票據并非申請人公示催告的票據,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薰敬吒嫫陂g屆滿,且無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請人可以在屆滿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逾期未申請的,人民法院“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5)除權判決的效力
除權判決有兩個主要效力:第一,確認申請人是票據權利人;第二,宣告票據失去效力,即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原來的票據憑證不再是票據權利的載體。這樣,申請人有權持除權判決向票據上的義務人主張票據權利。
(6)除權判決的撤銷
利害關系人因為正當理由不能在除權判決之前向人民法院及時申報權利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除權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除權判決。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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