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票據權利的取得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票據權利的取得。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專業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商業匯票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票據權利的取得
1.依出票行為,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
2.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票據的,不受背書連續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2014年案例分析題)
4.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5.凡是無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直接)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響或者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到影響或者喪失。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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