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借款合同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借款合同。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專業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單元合同的擔保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轉移的是貨幣的所有權,而非貨幣的使用權。
2.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
(1)停止發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期限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相關鏈接】在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約定時,處理方法與借款合同相同。
5.提前償還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6.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解釋】金融機構貸款或者其他主體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2)借款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了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時,超過部分無效
責任編輯:roroao
- 上一篇文章: 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贈與合同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