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合同的轉讓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合同的轉讓。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專業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四單元擔保的并存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合同的轉讓
1.債權轉讓(2008年案例分析題)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相關鏈接】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同時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質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5)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等),因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債務承擔(2011年單選題)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解釋】(1)對于免責的債務承擔,如債務人將其合同義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經債權人同意后,原債務人將“徹底”退出原合同關系(即徹底免責),談不上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2)對于并存的債務承擔(即第三人以擔保為目的加入債的關系)并不使得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因此,原則上不以債權人的同意為必要。
【相關鏈接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鏈接2】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3.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1)意定的概括轉移
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轉移
①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②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2001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與“債權人”的另行約定對債權人才有約束力。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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