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抗辯權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抗辯權。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專業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合同的履行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2000年單選題、2006年案例分析題、2012年單選題)
(1)中止履行
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谵D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苡袉适Щ蛘呖赡軉适男袀鶆漳芰Φ钠渌樾。
(2)解除合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條件: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相關鏈接】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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