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質權的設立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強化提高沖刺備考期,為幫助考生們在最后階段提高備考效率,我們根據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為考生們總結了《經濟法》科目的選擇題和綜合題易考點,下面我們一起來復習2015《經濟法》選擇題易考點:質權的設立。
本考點能力等級:
能力等級1——知識理解能力
考生應當理解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專業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原理和相關概念。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九單元質權的內容。
選擇題易考點:質權的設立
1.動產質押:交付設立
動產質權自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時設立。(2010年案例分析題)
【相關鏈接】當事人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1】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質物占有的轉移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質權的生效要件。
【解釋2】如果當事人約定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并未發生移交),根據物權內容法定原則,質權不生效。
【解釋3】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指示交付)。(2012年多選題)
2.權利質押:登記(交付)設立
(1)證券權利(2014年單選題)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基金份額與股權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知識產權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解釋】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不得出質。
(4)應收賬款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解釋】所謂應收賬款,具體包括下列權利:(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者不動產;(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4)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的收費權;(5)提供貸款或者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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