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
【內容導航】:
1.合同的效力
2.出資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外商投資糾紛案件的審理及法律適用的內容。
【知識點】: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
1.合同的效力
(1)批準生效
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2)未經批準的合同
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上述合同因未經批準而被認定“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
(3)對已獲批準的合同事后達成的補充協議
當事人就外商投資企業相關事項達成的補充協議對已獲批準的合同“不構成重大或者實質性變更”的,人民法院不應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為由認定該補充協議未生效。
【解釋】所謂重大或者實質性變更,包括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的變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權轉讓等。
(4)合同的無效與撤銷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該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撤銷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出資
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以需要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標的物出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標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資企業實際使用,且負有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完成了登記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當事人履行了出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義務。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股東以該當事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主張該當事人不享有股東權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股東舉證證明該當事人因遲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給外商投資企業造成損失并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指定的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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