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
【內容導航】:
1.買方已付款、賣方不報批的
2.事先約定先付款后報批的
3.買方不付款、賣方也不報批的
4.已經報批,但未獲批準的
5.股權轉讓合同的撤銷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外商投資糾紛案件的審理及法律適用的內容。
【知識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
1.買方已付款、賣方不報批的
(1)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履行報批義務,經受讓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并由轉讓方返還其已支付的轉讓款、賠償因未履行報批義務而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履行報批義務,受讓方以轉讓方為被告、以外商投資企業為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轉讓方與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共同履行報批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方同時請求在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于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報批義務時自行報批的,人民法院亦應予以支持。
(3)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拒不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報批義務,受讓方另行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賠償損失的范圍可以包括股權的差價損失、股權收益及其他合理損失。
2.事先約定先付款后報批的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受讓方支付轉讓款后轉讓方才辦理報批手續,受讓方未支付股權轉讓款,經轉讓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轉讓方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因遲延履行而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買方不付款、賣方也不報批的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受讓方未支付股權轉讓款,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亦未履行報批義務,轉讓方請求受讓方支付股權轉讓款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指令轉讓方在一定期限內辦理報批手續;該股權轉讓合同獲得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的,對轉讓方關于支付轉讓款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已經報批,但未獲批準的
(1)轉讓方、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受讓方就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報批,未獲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受讓方另行起訴,請求轉讓方返還其已支付的轉讓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方請求轉讓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根據轉讓方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大小認定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及具體賠償數額。
(2)受讓方已實際參與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并獲取收益,但合同未獲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轉讓方請求受讓方退出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并將受讓方因實際參與經營管理而獲得的收益在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支付給轉讓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股權轉讓合同的撤銷
(1)以“未征得其同意”為由
外商投資企業一方股東將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之外的第三人,應當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其他股東以“未征得其同意”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已經同意;
②轉讓方已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滿30日未予答復;
③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2)以“該股權轉讓侵害了其優先購買權”為由
其他股東以“該股權轉讓侵害了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亦應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未主張優先購買權的除外。
【解釋】“轉讓方、受讓方”以侵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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