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內容導航】:
1.債務人財產的概念
2.《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四單元債務人財產的一般規定的內容。
【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1.債務人財產的概念
債務人財產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2008年多選題)
【解釋1】債務人財產在破產宣告后稱為破產財產,破產宣告之前稱之為債務人財產。確定債務人財產范圍的界定時點是破產申請受理之時,而非破產宣告之時。
【解釋2】我國立法采取的是膨脹主義,即債務人財產不僅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而且包括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新取得的財產(如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
2.《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1)債務人財產的認定
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2)非債務人財產
下列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①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2014年案例分析題)
②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③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芷渌勒辗伞⑿姓ㄒ幉粚儆趥鶆杖说呢敭a。
(3)設定擔保物權的財產
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后的剩余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
(4)共有財產
、賯鶆杖藢Π捶菹碛兴袡嗟墓灿胸敭a的相關份額,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谌嗣穹ㄔ盒鎮鶆杖似飘a清算,屬于共有財產分割的法定事由。
、廴嗣穹ㄔ翰枚▊鶆杖酥卣蛘吆徒獾,共有財產的分割應當依據《物權法》第99條的規定進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須分割共有財產,管理人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芤蚍指罟灿胸敭a導致其他共有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其他共有人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執行回轉財產
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1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中止的,采取執行措施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依法執行回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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