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內容導航】:
1.破產申請受理前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2.破產申請受理后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二單元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的內容。
【知識點】: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1.破產申請受理前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下列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1)主張次債務人代替債務人直接向其償還債務的;
(2)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
(3)以債務人的股東與債務人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債務人的股東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
(4)其他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
【相關鏈接1】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相關鏈接2】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鏈接3】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1】(1)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之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債權人一審中變更其訴訟請求為“追收的相關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除外;(2)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之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終結破產程序”的,上述“中止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恢復審理”。
【解釋2】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民事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但尚未執行完畢的,破產申請受理后,相關執行行為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9條的規定“中止執行”,債權人應當依法向管理人申報相關債權。
2.破產申請受理后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
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釋1】破產申請受理之后,應追收的財產或者返還的財產均屬于債務人財產,用于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個別債權人基于“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解釋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出資人等進行追收,計入債務人財產,用于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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