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內容導航】:
1.管理人與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的關系
2.管理人的資格
3.對“利害關系”的司法解釋
4.個人擔任管理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三單元管理人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1.管理人與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的關系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2)人民法院指定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同時根據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的推薦,指定管理人負責人。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需要變更管理人負責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
(3)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4)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5)管理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6)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7)管理人未依法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管理人的資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對“利害關系”的司法解釋
(1)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條)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③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2)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派出的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2條)
①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4.個人擔任管理人
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解釋】由個人擔任管理人并非僅由一個人完成破產案件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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