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責任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責任。
【內容導航】:
1.因果推定
2.投資差額損失
3.連帶賠償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九單元虛假陳述的內容。
【知識點】: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發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于證券市場中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訴訟作出了特別規定。其最大突破在于,對于證券虛假陳述的民事訴訟中的因果關系采取了推定的方式,極大地減少了受害投資者在這方面的舉證責任。
1.因果推定
投資者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即推定投資者的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投資差額損失
(1)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投資人的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證券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的數量計算。
(2)在基準日之后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投資人的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的數量計算。
3.連帶賠償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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