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虛假陳述的行政責任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虛假陳述的行政責任。
【內容導航】:
1.證券服務機構
2.發行人、上市公司
3.《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的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九單元虛假陳述的內容。
【知識點】:虛假陳述的行政責任
1.證券服務機構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并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行人、上市公司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的規定
(1)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負有保證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的義務,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但其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的除外。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其行為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包括實際承擔或者履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組織、參與、實施了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直接導致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3)如有證據證明因信息披露義務人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在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責任的同時,應當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負責人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4)可以考慮“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①未直接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②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及時主動要求公司采取糾正措施或者向證券監管機構報告;
③在獲悉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后,向公司有關主管人員或者公司上級主管提出質疑并采取了適當措施;
④配合證券監管機構調查且有立功表現;
⑤受他人脅迫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⑥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5)可以考慮“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①當事人對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提出具體異議記載于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辦公會會議記錄等,并在上述會議中投反對票的;
②當事人在信息披露違法事實所涉及期間,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③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在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后及時向公司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報告的;
④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6)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①不配合證券監管機構監管,或者拒絕、阻礙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甚至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干擾執法;
②在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中變造、隱瞞、毀滅證據,或者提供偽證,妨礙調查;
③兩次以上違反信息披露規定并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④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誠信記錄并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⑤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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