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定期報告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定期報告。
【內容導航】:
1.定期報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八單元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定期報告
1.披露時間
(1)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報告(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2.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而非監事)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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