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全面要約,還是部分要約?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全面要約,還是部分要約?。
【內容導航】: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2.協議收購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六單元上市公司收購的內容。
【知識點】:全面要約,還是部分要約?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
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繼續增持股份的,即觸發要約收購義務,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2.協議收購
(1)正好等于30%
如果收購人恰好在30%的時點上停下來,并不觸發要約收購義務。如果繼續增持股份的,收購人可以采取“部分要約”的方式,也可以主動發起“全面要約收購”。
(2)不踩剎車、直接超過30%
如果協議收購導致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一下子超過30%(例如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乙公司將其持有的甲上市公司40%的股權全部協議轉讓給丙公司),首先收購人(丙公司)應當考慮是否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如果符合法定的豁免條件,取得了豁免,無需進行要約收購;
如果收購人申請了豁免但未取得豁免,收購人可以在接到中國證監會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目標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否則,收購人必須向目標公司(甲上市公司)除協議轉讓股份的股東(乙公司)之外的“所有剩余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約,即觸發了強制性的全面要約收購義務。
全面要約發出后,有可能導致收購人一下子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目標公司只能退市。這是大多數收購人不愿意看到的結局(本來還夢想通過上市公司增發再圈錢呢)。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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