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獨立董事的提名、任期和更換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獨立董事的提名、任期和更換。
【內容導航】:
1.獨立董事的提名
2.獨立董事的任期
3.人數要求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七單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獨立董事的提名、任期和更換
1.獨立董事的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2.獨立董事的任期
(1)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2)獨立董事如果“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3)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3.人數要求
(1)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1/3為獨立董事。
(2)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解釋】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1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員。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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