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董事會
【東奧小編】現(xiàn)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董事會。
【內(nèi)容導航】:
1.董事會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單元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的內(nèi)容。
【知識點】:董事會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2.董事會的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而非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而非必須)設副董事長。
3.董事會的會議制度
(1)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
(2)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shù)”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2013年案例分析題)
(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5)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不包括列席會議的監(jiān)事)簽名。
4.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jiān)事會提議。
5.董事會的決議方式
(1)全體+>1/2
董事會作出決議(如選舉董事長、更換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jīng)“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shù)”通過。
(2)出席+≥2/3
上市公司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jīng)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
(3)回避+>1/2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yè)有關聯(lián)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shù)的“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jīng)“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過半數(shù)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人數(shù)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6.損失賠償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jīng)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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