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
【內容導航】:
1.董事會的組成
2.小公司的特別規定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單元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的內容。
【知識點】: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
1.董事會的組成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3)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5)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2.小公司的特別規定
(1)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不得兼任監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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