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股東大會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股東大會。
【內容導航】:
1.股東大會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單元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的內容。
【知識點】:股東大會
1.年會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2.臨時股東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即為實收股本總額);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3.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
(1)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3)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6.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而非股東)簽名。
7.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
(1)出席+>1/2
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選舉和更換獨立董事、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出席+≥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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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酃竞喜、分立、解散
、茏兏拘问
、萆鲜泄驹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回避+出席+>1/2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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