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維修義務與風險承擔
【小編導言】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維修義務與風險承擔。
【內容導航】:
1.《合同法》的規定
2.司法解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八單元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
【知識點】:維修義務與風險承擔
1.《合同法》的規定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2.司法解釋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鏈接】在一般的租賃合同中,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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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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