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出租人的義務
【小編導言】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預習備考期,是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預習考點:出租人的義務。
【內容導航】:
1.《合同法》的規定
2.司法解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八單元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
【知識點】:出租人的義務
1.《合同法》的規定
(1)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2011年多選題)
(2)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3)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2.司法解釋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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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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