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答疑精選:租賃合同的期限
【東奧小編】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迎來新考季,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5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單項選擇題
甲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租期1年。半年后,甲將該房屋出賣給了不知情的丙,并與丙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則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有權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B.甲丙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因侵害乙的優先購買權而無效
C.甲乙之間的租賃合同自甲丙之間的買賣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解除
D.甲乙之間的租賃合同須經過丙的同意方能繼續有效
正確答案:A
知識點:租賃合同
答案解析:(1)選項A:甲對房屋是有權出售的,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權;(2)選項B: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得主張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3)選項CD: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稱為“買賣不破租賃”,但要注意,所有的所有權讓與均不破租賃,并非局限于買賣。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好,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為20年,但我想定30年的租賃合同,我訂立一個20年主租賃合同,同時訂立一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20年的主合同同時訂立),補充協議約定20年的租期滿后繼續承租10年,合同內容和主合同一致,請問這10年的補充租賃協議有效嗎?是否受法律保護,謝謝~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為20年,但我想定30年的租賃合同,我訂立一個20年主租賃合同,同時訂立一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20年的主合同同時訂立),補充協議約定20年的租期滿后繼續承租10年,合同內容和主合同一致,這10年的補充租賃協議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法律之所以規定租賃期限最長是20年,就是考慮隨著時間的變化,租賃費用可能漲跌,比如2005年,在北京租房,兩室房租可能每月2000元,但現在就漲到5000元,也許30年后會漲到8000元,如果一下就訂立30年的租賃合同,會損害一方的利益。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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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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