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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

分享: 2014-9-1 13:57:39東奧會計在線字體:

2014《經濟法》高頻考點: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高頻考點: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單元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內容導航】:

  一、股東大會

  二、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

  三、董事會

  四、經理

  五、監事會

  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高頻考點】: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大會(2011年案例分析題)

  1.年會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2001年案例分析題)

  2.臨時股東大會(2003年多選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即為實收股本總額);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3.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2011年案例分析題)

  (1)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3)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東的臨時提案權(2011年案例分析題)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6.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而非股東)簽名。

  7.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2011年案例分析題)

  (1)出席+>1/2

  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選舉和更換獨立董事、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等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出席+≥2/3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⑥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見第7章)

  (3)回避+出席+>1/2

  ①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②管理層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見第7章)

  (4)回避+出席+≥2/3

  ①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見第7章)

  ②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本次發行涉及關聯股東的,應當回避表決,該事項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見第7章)

  ③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該事項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見第7章)

  (5)≥2/3+≥2/3(優先股的具體內容見本章)

  對于發行優先股的上市公司,一般情況下,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但以下情形,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②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④發行優先股。

  二、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

  1.股東大會

  (1)回避+出席+>1/2

  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出席+≥2/3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出席+>1/2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②為(借款后)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③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2.董事會

  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做出決議。

  三、董事會(P156)(2002年多選題、2012年多選題)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2.董事會的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而非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而非必須)設副董事長。

  3.董事會的會議制度

  (1)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2)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2013年案例分析題)

  (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5)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不包括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4.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事會提議。

  5.董事會的決議方式

  (1)全體+>1/2

  董事會作出決議(如選舉董事長、更換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2)出席+≥2/3

  上市公司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

  (3)回避+>1/2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4)回避+>1/2+≥2/3

  管理層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見第7章)

  6.損失賠償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7.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P159)

  (1)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四、經理(P157)

  1.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必須專職,總經理在集團等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2013年案例分析題)

  3.上市公司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和董事會秘書)必須在上市公司領薪,不得由控股股東代發薪水。

  五、監事會(P157)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基本相同,主要區別:

  1.會議頻率: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

  2.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3.上市公司監事會可以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

  4.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立監事會;而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設立監事會。

  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P160)

  (一)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2008年單選題、2011年案例分析題)

  1.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的基本任職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獨立董事的提名、任期和更換

  1.獨立董事的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解釋】在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中,新增了“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一項。

  2.獨立董事的任期

  (1)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2)獨立董事如果“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3)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3.人數要求

  (1)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1/3為獨立董事。(2013年新增)

  (2)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解釋】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1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員。

  (三)獨立董事的職責

  1.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2002年多選題)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2.應當發表獨立意見的情形(2005年多選題)

  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相關復習資料】:

  2014《經濟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基礎考點匯總

  2014《經濟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階段測試題匯總

  2014《經濟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思維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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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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