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壟斷協議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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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壟斷協議的豁免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壟斷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壟斷協議的內容。
【知識點】:壟斷協議的豁免
豁免與適用除外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制度:
(1)《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是指將特定領域(如農業生產中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排除,根本不予適用;
(2)豁免則是在適用《反壟斷法》的過程中,發現某些行為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禁止。
1.可被《反壟斷法》豁免的壟斷協議類型
(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技術性卡特爾);
(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標準化卡特爾、專業化卡特爾);
(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中小企業合作卡特爾);
(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不景氣卡特爾);
(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出口卡特爾);
(7)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2.證明責任
對于上述第(1)至第(5)項壟斷協議的豁免,《反壟斷法》要求經營者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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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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