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匯票的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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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匯票的背書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匯票、本票和支票的內容。
【知識點】:匯票的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然后將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的票據行為。
1.背書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背書人的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3)可以補記的事項:被背書人名稱
根據《票據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條件的背書:背書有效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
(5)部分背書、多頭背書:背書無效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6)任意記載事項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背書連續
(1)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2)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匯票的,不受背書連續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3.票據貼現
(1)票據貼現是指持票人在商業匯票到期之前,為提前獲得現金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背書轉讓行為,即持票人以貼息為代價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銀行,以提前獲得現金。
(2)票據貼現是票據行為以真實交易為基礎之要求的—個例外。但是,從票據行為本身來看,就是一個普通的轉讓背書。
4.委托收款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據權利、收取票據金額的代理權為目的的背書。在實際工作中,大多數匯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開戶銀行作為代理人來提示付款。
(1)委托收款背書,必須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2)委托收款背書的主要效力是,被背書人取得代理權,具體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收取款項的代理權。
(3)委托收款背書并不導致票據權利的轉移,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據權利,因此,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不得再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5.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是指為擔保他人之債權的實現,票據權利人在票據上為了對債權人設定質權而進行的背書行為。
(1)以匯票設定質押時,除了出質人(背書人)簽章之外,必須在匯票上記載 “質押”(或者“設質”、“擔保”)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經質押背書,被背書人即取得“票據質權”(而非票據權利),票據質權人有權“以相當于票據權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據權利,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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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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