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匯票的出票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匯票的出票。
【內容導航】:
1.銀行本票的出票
2.銀行本票的付款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匯票、本票和支票的內容。
【知識點】:匯票的出票
1.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7項):未記載的,匯票無效
匯票上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3項):未記載的,出票行為仍然有效
①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②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營居住地為付款地;
③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可以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如果收款人將該匯票背書轉讓(包括貼現)給他人,背書行為無效,取得票據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
(4)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
出票人關于票據簽發用途的記載,以及有關利息、違約金的記載,這些記載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應根據民法進行判斷。
2.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為票據債務人,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2)對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以背書等方式處分其票據權利的權利。
(3)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為,票據上雖然記載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內容,但這僅僅是出票人的記載,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擔票據責任。只有當付款人在票據上承兌之后,才基于該票據行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此時,其稱謂即從“付款人”改為“承兌人”。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
熱門文章推薦:
東奧獨家巨獻:2014注會備考全網最豐富復習資料集合(不斷更新中!)
責任編輯:蜜桃兒
- 上一篇文章: 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匯票的基本概念
- 下一篇文章: 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匯票的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