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破產債權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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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債權申報期限
(二)債權申報的要求
(三)破產債權的確認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四單元破產債權的內容。
【知識點】:破產債權的一般規定
(一)債權申報期限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二)債權申報的要求
1.職工債權不必申報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以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4.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5.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
6.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7.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8.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同時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9.管理人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三)破產債權的確認
1.向管理人申報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登記表”。管理人必須將申報的債權全部登記在債權登記表上,不允許以其認為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或者不能成立等為由拒絕編入債權登記表。
2.由債權人會議核查
管理人依法編制的債權登記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經核查后,管理人、債務人、其他債權人等對債權無異議的,列入“債權確認表”中。
3.由人民法院確認
債權確認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其確認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4.異議
(1)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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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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