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債務人財產的抵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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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企業破產法》第40條】
2.《破產法司法解釋(二)》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三單元債務人財產的內容。
【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抵銷權
1.【《企業破產法》第40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2.《破產法司法解釋(二)》
(1)破產抵銷權的主體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41條】債權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40條的規定行使抵銷權,應當向管理人提出抵銷主張。管理人不得主動抵銷債務人與債權人的互負債務,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破產抵銷的生效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42條】管理人收到債權人提出的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后,經審查無異議的,抵銷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對抵銷主張有異議的,應當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內或者自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正當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銷無效訴訟請求的,該抵銷自管理人“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3)異議無效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43條】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2)破產申請受理時,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3)雙方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
(5)【《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45條】別除權人債權的抵銷
《企業破產法》第40條所列不得抵銷情形的債權人,主張以其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與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抵銷,債務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銷存在《企業破產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銷的債權大于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財產價值的除外。
(6)【《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46條】股東的特定債務禁止抵銷
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的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2)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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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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