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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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內幕信息的認定
(二)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三)短線交易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八單元禁止的交易行為的內容。
【知識點】:內幕交易
我國《證券法》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一)內幕信息的認定
1.內幕信息的范圍
(1)應提交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21條);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6)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的收購方案;
(8)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解釋】內幕信息包括重大事件和其他信息。
2.內幕信息的敏感期
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首先需要確認存在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尚未公開”。因此,內幕交易只能發生在內幕信息產生至公開之間的這段時間內,這段時間被稱為“內幕信息的敏感期”。
(1)內幕信息的形成
①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人員,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初始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
②“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收購方案”等的形成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
③重大事件的發生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
(2)內幕信息的公開
內幕信息的公開,是指內幕信息在國務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
(二)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否則就構成了內幕交易。
1.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2.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
(1)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
(2)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3)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3.責任推定
當事人屬于上述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又在內幕信息敏感期買賣證券的,大體可以推定其從事了內幕交易行為。當然,當事人可以通過舉證推翻上述推定。因此,只要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確認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1)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2)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并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4)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并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5)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員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4.不屬于內幕交易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刑法上的內幕交易行為:
(1)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
(2)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的;
(3)依據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三)短線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1.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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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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