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操縱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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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認定
2.利用信息的操縱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八單元禁止的交易行為的內容。
【知識點】:操縱市場
操縱市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買賣證券的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認定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2.利用信息的操縱
(1)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2)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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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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