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股票公開發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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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股票公開發行的方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三單元股票的上市的內容。
【知識點】:股票公開發行的方式
現行的股票公開發行采用網上發行和網下發行相結合的方式,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1.詢價對象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2.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并首次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3.初步詢價結束后,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并應當中止發行。
4.新股詢價完成并且詢價對象符合上述規定后,發行人及其保薦人按照發行公告規定的程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向詢價對象配售(網下發行)和向一般投資者網上發行作為同一次發行,發行價格相同。向定價詢價對象配售的股票,在約定的期間內不得上市流通。
5.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或者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后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并予以披露;中止發行后,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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