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上市公司增發股票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上市公司增發股票。
【內容導航】:
(一)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
(二)配股條件
(三)增發條件
(四)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五)上市公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二單元股票的發行條件的內容。
【知識點】:上市公司增發股票
(一)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
1.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148條、第149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2.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3.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4.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5.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6.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7.最近3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8.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9.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2)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4)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5)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10.股東大會就增發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配股條件:
上市公司配股除了應滿足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采用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三)增發條件:
上市公司增發除了應滿足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2007年案例分析題):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四)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非分離交易)
1.發行條件:10+3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除了應滿足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
3.擔保(2010年單選題)
(1)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的公司除外。
(2)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3)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于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
(4)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
4.轉股期限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5.轉股價格
(1)轉股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2)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后,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3)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①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②修正后的轉股價格不低于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五)上市公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1.發行條件:10+4
上市公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了應滿足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
(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外。
(4)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2.認股權證
(1)行權價格
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于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2)存續期間
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
(3)行權期間
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六)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
1.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
【解釋】(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的基金認購的,視為1個發行對象;(2)信托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2)發行對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并經股東大會批準,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③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3)除此之外的發行對象,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按照有關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對象和發行價格。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4)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解釋】定價基準日可以是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是發行期的首日。
2.法定障礙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解釋】(1)在上市公司公開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中,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2)在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中,不包括監事。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包括監事)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3.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程序
(1)董事會決議
①董事會作出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召開董事會的當日或者前1日與相應發行對象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股份認購合同,同時約定本次發行一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準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該合同即應生效。
②董事會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應當選擇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2)股東大會決議
本次發行涉及關聯股東的,應當回避表決。
(3)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均屬于原前10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無需證券公司承銷)。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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