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證券的承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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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證券的承銷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三單元股票的上市的內容。
【知識點】:證券的承銷
【解釋】證券的承銷適用于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
1.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2.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4.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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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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