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有限合伙企業的出質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有限合伙企業的出質。
【內容導航】:
1.有限合伙企業的出質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的出質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1】(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況下“可以”出質,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禁止”;(2)普通合伙人的出質必須經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解釋2】該考點2013年教材已經刪除,但本書經慎重考慮還是予以保留。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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