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合伙事務執行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合伙事務執行。
【內容導航】:
1.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2.合伙人的義務
3.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合伙事務執行
1.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1)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2)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3)合伙企業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企業事務的,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解釋】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時,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愛怎么約定就怎么約定);合伙協議沒有約定的,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的義務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相關鏈接】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3)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4.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2007年案例分析題)
(1)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2)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作出決議。
(3)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時,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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