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內容導航】:
1.合伙人
2.出資形式
3.企業名稱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出資形式
(1)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解釋】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解釋】(1)合伙企業:協商或者評估;(2)公司:必須評估。
(3)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3.企業名稱
(1)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3)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解釋】合伙企業的名稱中必須有“合伙”字樣。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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