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內容導航】:
1.無效民事行為與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區別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3.撤銷權
4.民事行為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知識點】: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與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區別
(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無效民事行為則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
①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
②無效民事行為,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但是,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也不論是否經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確認,該民事行為當然無效。
(3)行為效果不同
①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要求變更民事行為的部分內容,并不要求將該行為撤銷,則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仍然有效。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則視同無效民事行為,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②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4)行使時間不同
①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②無效民事行為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不存在此種限制。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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