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抵押權的實現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抵押權的實現。
【內容導航】:
1.抵押權的行使
2.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
3.土地出讓金優先于抵押權
4.不可分性
5.抵押權的保全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八單元抵押權的內容。
【知識點】: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權的行使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果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2.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
(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主債權的利息;
(3)主債權。
3.土地出讓金優先于抵押權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應當首先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抵押權人可主張剩余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4.不可分性
(1)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2)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全部抵押權。
(3)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4)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5)抵押物“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之全部。
5.抵押權的保全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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