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共同共有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共同共有。
【內容導航】:
1.共有物的管理
2.共有物的分割
3.共同共有的對外關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六單元共有的內容。
【知識點】:共同共有
【解釋1】家庭關系中的共有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繼承法》上的遺產、《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財產等。另外,以家庭共有財產投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
【解釋2】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所謂共同享有所有權,是指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即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權屬于共有人全體,而非按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1.共有物的管理
(1)重大修繕
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權利和義務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3)管理費用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2.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解釋】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3.共同共有的對外關系
(1)對外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2)內部
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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