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善意取得制度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xiàn)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善意取得制度。
【內(nèi)容導航】:
1.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3.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五單元無權處分的內(nèi)容。
【知識點】: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依“法律行為”轉讓所有權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發(fā)生,該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為。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發(fā)生的物權變動,無論是基于事實行為、公法行為還是直接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變動,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
(2)轉讓人“無處分權”
如果轉讓人對于所轉讓的標的物享有處分權,則適用正常的物權變動規(guī)則。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決無權處分行為的有效性問題,因此必須以轉讓人無處分權為前提。
(3)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斷時點以“受讓時”為準,如果受讓人事后得知轉讓人無處分權,不影響受讓人的善意取得。
(4)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受讓人不僅需要支付對價,而且所支付的對價在市場交易中屬于合理的范圍。因此,受讓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取得財產(chǎn)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5)動產(chǎn)的善意取得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chǎn)則以“登記”為要件
如果雙方當事人僅僅達成合意,但動產(chǎn)尚未交付(或者不動產(chǎn)尚未辦理產(chǎn)權過戶登記),則當事人之間仍只有債的法律關系,而沒有形成物權法律關系,不能發(fā)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6)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
基于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稱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和出租人的租賃合同合法占有租賃物)。相反,非基于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稱為脫手物(如遺失物、盜竊物)。
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委托物,不適用于遺失物、盜竊物。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相應地,真權利人的所有權隨之失去。不僅如此,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chǎn)后,該動產(chǎn)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2)賠償請求權(間接法律效果)
真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之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3)不動產(chǎn)善意取得的特別法律效果
與動產(chǎn)不同的是,善意取得不動產(chǎn),不消除不動產(chǎn)上其他已登記的物權。原因在于,善意取得所有權僅導致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發(fā)生變更,其他已登記的限制物權(如抵押權)則不受影響,仍然存在于登記簿中。
3.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
(1)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僅僅適用于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zhì)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4)《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的可以“參照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
①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zhì)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處理。只要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為其所有。但是,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chǎn)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chǎn)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予以認定。只要公司取得該財產(chǎn)符合《物權法》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條件,該財產(chǎn)可以最終為公司所有。
③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將其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zhì)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處理。第三人在受讓原股東處分的股權時如果構成善意取得,則最終獲得該股權;否則,原股東處分股權的行為無效。
(5)票據(jù)權利也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見第八章)。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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