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基礎考點: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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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稅法第四節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具體規定如下表:
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含分開票機) |
初次購買 |
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即用價稅合計數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
非初次購買 |
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即只能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但不能抵價款 | |
支付技術維護費 |
|
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即用價稅合計數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
【歸納】
(1)增值稅納稅人初次購買列舉專用設備抵價稅合計數;
(2)非初次購買及非列舉的設備只抵稅,不抵價;
(3)支付的技術維護費不強調初次,但要求是2011年12月1日之后繳納的(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
【特別提示】
(1)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與稅控收款機不是等同概念。可抵價稅合計數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價稅合計數抵稅后,該發票不能重復再次抵扣進項稅額。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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