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共有物的處分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共有物的處分。
【內容導航】:
1.問題的提出
2.處理規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五單元無權處分的內容。
【知識點】:共有物的處分
1.問題的提出
(1)共同共有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一個或者數個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個或者數個按份共有人未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物的,則構成無權處分。
2.處理規則
(1)債權行為:合同有效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的規定,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情況下,買賣合同原則上仍屬于“有效合同”。因此,擅自處分共有物的共有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共有物買賣合同,屬于“有效合同”。
(2)物權行為:效力待定
物權行為的有效性取決于其他共有人追認與否。以“共同共有”為例,只要任何一個共同共有人拒絕追認,該無權處分行為即無效,受讓人不能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權;如果其他共同共有人均予以追認,則無權處分轉化為有權處分,轉讓行為有效,受讓人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權。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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