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
【小編導言】2014年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為3月31日至4月25日,現階段進入2014注會基礎備考期,是打牢基礎的重要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
【內容導航】:
1.被拆遷人的優先權
2.懲罰性賠償金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四單元一物二賣的內容。
【知識點】:《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
1.被拆遷人的優先權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設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2.懲罰性賠償金
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賣人的行為構成了欺詐,因此買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前提下,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而非合同金額)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解釋】買受人只能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果出賣人是平民百姓,不在此列。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4《經濟法》基礎考點:《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