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組織機構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組織機構。
【內容導航】:
1.組織形式
2.組織機構
3.董事會的特別決議
4.董事會的職權
5.董事會的會議制度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單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組織機構
1.組織形式
(1)所有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
(2)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資格的,雙方的關系為合伙關系。
(3)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2.組織機構
合營企業不設股東會,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3.董事會的特別決議
合營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
(3)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4)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4.董事會的職權
(1)審議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
(2)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及其職權和待遇。
(3)修改企業章程等特別決議。
(4)對出資的對外轉讓作出決議。
5.董事會的會議制度
(1)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2)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為4年,可以連任。
(4)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5)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項目 |
股份有限公司 |
合營企業 |
合作企業 |
董事會性質 |
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其執行機構 |
最高權力機構 | |
董事會人數 |
5~19人 |
不得少于3人 | |
董事長 |
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
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
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
會議 頻率 |
每年至少 召開2次 |
每年至少召開1次 | |
董事 任期 |
不超過3年 |
4年 |
不超過3年 |
會議召開條件 |
過半數的 董事出席 |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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