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
【內容導航】:
1.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應符合的要求
2.投資者應符合的條件
3.投資者不得進行證券買賣的情形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的內容。
【知識點】: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
【解釋】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對已經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權分置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通過具有一定規模的中長期戰略性并購投資,取得該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
1.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應符合的要求(2008年案例分析題)
(1)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資可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業有特別規定或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
(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內不得轉讓;
(4)屬法律、法規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者不得對上述領域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5)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的,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2.投資者應符合的條件(2010年單選題)
(1)依法設立、經營的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經驗;
(2)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5億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5億美元;
(3)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良好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4)最近3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包括其母公司)。
3.除以下情形外,投資者不得進行證券買賣(B股除外):(2009年新制度多選題)
(1)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后可以出售;
(2)投資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須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在要約期間可以收購上市公司A股股東出售的股份;
(3)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滿后可以出售;
(4)投資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滿后可以出售;
(5)投資者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前,因其破產、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轉讓其股份的,經商務部批準可以轉讓。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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