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安全審查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安全審查。
【內容導航】:
1.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
2.并購安全審查內容
3.并購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4.并購安全審查程序
5.并購安全審查要求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第一單元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的內容。
【知識點】: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安全審查
1.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系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制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
【解釋】外國投資者取得實際控制權,是指外國投資者通過并購成為境內企業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1)外國投資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購后持有的股份總額在50%以上;(2)數個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持有的股份總額合計在50%以上;(3)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持有的股份總額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4)其他導致境內企業的經營決策、財務、人事、技術等實際控制權轉移給外國投資者的情形。
2.并購安全審查內容
(1)并購交易對國防安全,包括對國防需要的國內產品生產能力、國內服務提供能力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影響;
(2)并購交易對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影響;
(3)并購交易對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影響;
(4)并購交易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
3.并購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我國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具體承擔并購安全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在國務院領導下,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根據外資并購所涉及的行業和領域,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并購安全審查。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1)分析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2)研究、協調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對需要進行安全審查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交易進行安全審查并作出決定。
4.并購安全審查程序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按照規定,由投資者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并購的,可以共同或確定一個外國投資者向商務部提出并購安全審查申請。對屬于安全審查范圍內的并購交易,商務部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請聯席會議進行審查。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同業企業及上下游企業認為需要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可以向商務部提出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建議,并提交有關情況的說明,商務部可要求利益相關方提交有關說明。屬于并購安全審查范圍的,商務部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建議提交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認為確有必要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可以決定進行審查。
(3)聯席會議對商務部提請安全審查的并購交易,首先進行一般性審查,對未能通過一般性審查的,進行特別審查。并購交易當事人應配合聯席會議的安全審查工作,提供安全審查需要的材料、信息,接受有關詢問。一般性審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進行。聯席會議收到商務部提請安全審查的并購交易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函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如有關部門均認為并購交易不影響國家安全,則不再進行特別審查,由聯席會議在收到全部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書面通知商務部。如有部門認為并購交易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影響,聯席會議應在收到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啟動特別審查程序。啟動特別審查程序后,聯席會議組織對并購交易的安全評估,并結合評估意見對并購交易進行審查,意見基本一致的,由聯席會議提出審查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聯席會議報請國務院決定。聯席會議自啟動特別審查程序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別審查,或報請國務院決定。審查意見由聯席會議書面通知商務部。
(4)在并購安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可向商務部申請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銷并購交易。
(5)商務部收到聯席會議書面審查意見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人,以及負責并購交易管理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不影響國家安全的,申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到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相關主管部門辦理并購交易手續。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且并購交易尚未實施的,當事人應當終止交易。申請人未經調整并購交易、修改申報文件并經重新審查,不得申請并實施并購交易。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行為對國家安全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根據聯席會議審查意見,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終止當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該并購行為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5.并購安全審查要求
(1)對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從交易的實質內容和實際影響來判斷并購交易是否屬于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
(2)外國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實質規避并購安全審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層次再投資、租賃、貸款、協議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3)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未被提交聯席會議審查,或聯席會議經審查認為不影響國家安全的,若此后發生調整并購交易、修改有關協議文件、改變經營活動以及其他變化(包括境外實際控制人的變化等),導致該并購交易屬于并購安全審查制度明確的并購安全審查范圍的,當事人應當停止有關交易和活動,由外國投資者按照規定向商務部提交并購安全審查申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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