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節上市公司的內容。
【內容導航】:
1.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深入掌握本考點,2007年多選題。
【高頻考點】: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
(1)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解釋1】(1)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肯定無效;(2)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
【解釋2】 “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不管違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公司章程”,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
【解釋3】對于此類訴訟,最髙人民法院發布了指導案例10號——《李建軍訴上海佳動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予以解釋(見2013年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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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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