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會的會議制度。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節有限責任公司的內容。
【內容導航】:
1.法定
2.先約定后法定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掌握本考點,2009年原制度多選題,2006年案例分析題、2010年多選題。
【高頻考點】: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1.法定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①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1/2)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诙聲宦男新氊煹模杀O事會召集和主持。
、郾O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郾O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解釋】(1)設立監事會的,只能由“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1個監事不行;(2)未設立監事會的(小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如果該公司只設立1名監事,該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4)股東會的特別決議
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谠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
、酃竞喜、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1】(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解釋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2009年原制度多選題)
2.先約定后法定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先看公司章程或者全體股東是否另有約定,有約定的先看約定,沒有約定的提前15日通知。
(2)表決權(2006年案例分析題、2010年多選題)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先看公司章程是否另有約定,有約定的先看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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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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