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期限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期限。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節普通合伙企業的內容。
【內容導航】: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深入掌握本考點,2006年案例分析題、2012年案例分析題。
【高頻考點】: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期限
1.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案例分析題、2012年案例分析題)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而非實收資本)。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解釋】只要“全體股東相加”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即可,不要求每一個股東都達到各自認繳出資額的20%。
2.股份有限公司
(1)發起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募集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解釋】(1)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3000萬元;(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相關鏈接1】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鏈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換而言之,投資人可以抽回出資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發起人未按期(30日)召開創立大會;(3)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注會頻道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3《經濟法》第七章破產法高頻考點歸納
- 下一篇文章: 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的出資形式